《青岛市黄岛区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 2016-01-08    
各大功能区管委,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政府各部门,直各单位,各单位:
       《青岛市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金融机构和人才集聚发展,完善金融业态量能层级,鼓励金融机构投融资,发挥金融在全区经济发展中的核心作用,参照上海浦东新区、天津滨海新区和青岛市级相关政策,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财政每年安排5000万元,主要用于全金融市场体系建设。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坚持公开化、程序化、规范化原则,专款专用,资金使用采取事后奖励或补助方式。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区金融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管理,并接受区审计部门、监察部门的审计和监督。金融管理部门负责金融机构、投融资额、交易平台和上市挂牌企业的认定和管理。
       第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分为金融机构集聚、金融机构投融资、交易平台建设和企业上市挂牌奖励等四个方面。
       第六条 金融机构集聚奖励
       (一)对新设立的银行、保险、证券、基金、期货、信托机构等法人金融机构,按照注册资本规模给予一次性落户补贴。注册资本1000万元(含)至5000万元给予100万元;注册资本5000万元(含)至1亿元给予300万元;注册资本1亿元(含)至5亿元给予500万元;注册资本5亿元(含)至10亿元给予1000万元;注册资本10亿元(含)以上的给予1500万元。
       (二)对新设立的银行、保险、证券、基金、期货、信托等机构业务总部,给予一次性落户补贴:对银行总行业务总部给予1000万元;对保险公司业务总部给予500万元;对证券、基金、期货、信托等机构业务总部,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财政支持,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三)对新设立的商业银行青岛分行、保险公司青岛分公司,给予500万元一次性补贴;对新设立的证券公司青岛分公司、基金公司青岛分公司、期货公司青岛分公司、信托公司青岛分公司,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四)各商业银行新设的黄岛分行,给予100万元一次性补贴。
       (五)对青岛市外新迁入银行、保险、证券、基金、期货、信托机构等法人机构和业务总部,按照新设机构所获得一次性补贴的200%,给予一次性补贴。
       (六)对新设和新迁入的专营海洋经济特色的金融机构,对应补贴标准上浮20%。
       (七)对新引进的财富管理机构是中国独立财富管理行业协会成员单位且理财总额在500亿元以上的,给予1000万元一次性补贴。
       (八)对新引进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按企业注册资本规模或募集资金规模给予补贴,并按实际到位资本情况进行分期兑付。以公司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注册资本达到5亿元(含)至15亿元的,给予500万元一次性补贴;注册资本达到15亿元(含)至30亿元的,给予1000万元一次性补贴;注册资本达到30亿元(含)以上的,给予1500万元一次性补贴。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根据合伙企业实际募集资金的规模,给予合伙企业委托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一次性补贴:募集资金达到10亿元(含)至30亿元的,给予500万元一次性补贴;募集资金达到30亿元(含)至50亿元的,给予1000万元一次性补贴;募集资金达到50亿元(含)以上的,给予1500万元一次性补贴。
       (九)对以区内涉海企业为主要投资对象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加大扶持力度,补贴标准上浮20%。
       (十)对新引进的融资租赁企业,按企业注册资本规模给予一次性落户补贴,并按实际到位资本情况进行分期兑付,享受落户补贴的最低到位资本为1亿元。注册资本1亿元(含)至5亿元,给予500万元;注册资本5亿元(含)至10亿元,给予1000万元;注册资本10亿元(含)以上,给予1500万元一次性补贴。
       对为新区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融资租赁企业,根据其当年为新区企业提供融资总额,给予融资总额0.5%的补贴;对为新区企业提供航运租赁服务的融资租赁企业,根据其当年通过航运租赁业务为新区企业提供融资总额,给予融资总额 1%的补贴。单笔业务不重复享受补贴,该项补贴的最高限额为 500 万元。申请补贴的融资租赁企业当年累计为区内企业提供融资总额应不少于 5000 万元。
       对融资租赁企业购入新区先进装备制造企业生产的设备,按照合同金额的0.5%,给予融资租赁企业补贴;对融资租赁企业购入新区企业制造的飞机、船舶,按照合同金额1%,给予融资租赁企业补贴。对单一合同不重复享受补贴,对单一融资租赁企业,每年该项补贴额最高为 500 万元。
       对融资租赁企业新购入船舶和飞机,给予登记费100%补贴,单船或单机最高补贴额为10万元,对单一融资租赁企业,每年该项补贴额最高为200万元。
       (十一)对引进的资产评估机构和信用评级机构等金融专业服务机构,给予50万元一次性补贴。
       (十二)金融机构办公用房补贴。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按10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在一定租赁面积范围内,三年内给予500元/平方米/年的房租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十三)对符合上述条件的金融机构落户区政府划定的金融中心的,补贴标准上浮50%。
第七条 金融机构投融资奖励
根据金融机构对新区企业发展和项目建设融资支持和当年地方财政贡献总量,给予金融机构高管人员年终考核奖励。
       (一)银行机构按照当年贷款余额、当年新增贷款余额和当年地方财政贡献总量三项指标进行考核,年内新设银行不考核当年贷款余额。补助资金总额=当年贷款余额×0.02‰+当年新增贷款余额×0.2‰+当年地方财政贡献总量×5‰。
       (二)保险、证券、基金、期货、信托、财富管理、股权投资、股权投资管理、融资租赁等金融机构按照当年新发生融资总额和当年地方财政贡献总量两项指标进行考核。补助资金总额=当年新发生融资总额×0.3‰+当年地方财政贡献总量×5‰。
       (三)小额贷款公司、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按照当年新发生融资(担保)总额和当年地方财政贡献总量两项指标进行考核。补助资金总额=当年新发生融资(担保)总额×0.3‰+当年地方财政贡献总量×5‰。
       (四)每家金融机构补助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各机构主要负责人最高可得补助资金总额的50%,奖金具体发放范围和发放标准由各机构自主确定。
       第八条 大宗商品和权益类交易平台建设奖励
       (一)交易平台公司前两年地方财政贡献总量全部补助交易平台,第3-5年产生的地方财政贡献总量的50%补助交易平台。
       (二)为交易平台提供优质交易资源,并带来平台活跃度的企业,且年交易额在100亿元以上的,按照年交易额的0.05‰的标准给予补助,最高补助200万元。
       (三)为鼓励黄岛区三大平台建设发展,给予青岛国际海洋产权交易中心按照年交易额的1‰的标准给予补助,最高补助300万元。
       (四)经省政府及以上批准设立的交易平台或年交易额1000亿元以上的交易平台,并且落户区政府划定金融中心的,按照注册资本规模给予一次性落户补贴,参照新设法人金融机构补助标准执行。
       (五)对平台高管人员按照当年地方财政贡献总量的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九条 企业上市挂牌奖励
       (一)对区政府重点扶持的拟上市企业,在上市过程中,因上市需要产生的融资,给予基准利率50%的补助。最高补助100万元。
       (二)对在国内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和国外资本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及“买壳”上市并将注册地迁至dafabet区的企业,给予最高300万元的补助(含市级补助资金)。
       (三)鼓励上市公司再融资,对再融资额80%投向dafabet区的上市公司,按照融资的0.2%,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补助(含市级补助资金)。
       (四)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企业给予最高7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含市级补助资金)。支持已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和优先股,拓宽企业融资途径。
       (五)对在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dafabet区非上市股份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制挂牌过程中发生的审计、评估、律师、验资、推荐等中介费用按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70%给予补助,每个企业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含市级补助资金)。
       第十条 其他
       (一)申请本办法扶持的金融机构、交易平台、上市企业,需与新区政府签订协议,自享受年度起,公司注册地和纳税地应在青岛市十年以上。
       (二)对既适用上级机关相关扶持规定,又适用本办法的,一律先执行上级机关规定,执行后与本办法相比不足部分,可补充执行;同一扶持对象可从优,但不得重复享受优惠。
       (三)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或省、市颁布新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黄岛区已颁布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四)本办法中金融机构的认定程序、专项资金的申请方式由区金融办会同财政部门、发改部门制定实施细则另行规定。
       (五)本办法由青岛市金融办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
专业名词释义
       1.金融机构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在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银行、保险、证券、基金、期货、信托、财富管理、股权投资和股权投资管理、融资租赁等经营金融业务的机构。
       2.财富管理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以第三方理财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
       3.股权投资企业是指以非公开发行方式向特定对象募集设立的对非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提供增值服务的非证券类投资企业。
       4.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是指受托管理运作股权投资企业资产的企业。
       5.融资租赁企业是指银监会批准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和商务部批准设立的融资租赁公司。
       6.资产评估机构须取得中国证监会授予的从事证券、期货业务资产评估资质。
       7.信用评级机构须取得中国人民银行授予的银行间债券市场或信贷市场评级资格,或取得中国证监会授予的公司债发行评级资格,或取得国家发改委授予的企业债发行评级资格。
       8.民间资本管理公司是指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和备案,针对当地实体经济项目开展股权投资、债权投资、短期财务性投资等业务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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